期貨交易法3

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二、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三、期貨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契約;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四、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 五、交換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交換約定標的物或其所產生現金流量之契約。 六、其他類型契約。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得經主管機關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者,應於其指定之期貨結算機構依本法規定進行集中結算。 前項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涉及外匯事項者,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最新異動日期:2023-06-2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先定義「期貨交易」的範圍:凡是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的規則或實務,從事與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相關的契約或其組合交易,都可能屬於本法所稱的期貨交易。條文並列出六種契約型態,包括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其他類型契約。另規定,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的期貨交易,若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基於特定政策考量公告,得不適用本法;但若屬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的範圍,仍應在指定的期貨結算機構依本法進行集中結算。

考試要點

1. 先記住本條的核心是「定義期貨交易」與「非交易所交易是否適用本法」兩部分。2. 六種契約類型要能辨識: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其他類型契約。3. 選擇權契約與期貨選擇權契約都出現「權利金」「買方取得權利」「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與「得於特定期間內」等構成要素,考題常用來比較其標的不同。4.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是否不適用本法,關鍵在於是否已經由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依政策考量公告;但若屬應集中結算範圍,仍有「應」在指定期貨結算機構集中結算的要求。5. 涉及外匯事項時,前項集中結算範圍「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此為必考程序重點。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得經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本法」誤讀成一律不適用;條文是看是否有公告。2. 「應集中結算」與前段「得…不適用」是不同層次,不能混為一談。3. 涉及外匯事項時,條文用的是「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順序與必要性要記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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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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