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僅列出與考點相連的條文;點入單條可查其相關考點與歷屆試題。
- 第 3 條1 考點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
- 第 4 條1 考點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第 8 條1 考點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前項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0 條1 考點前條所訂之契約,除因契約所訂事項終止外,因契約當事人一方之解散或業務許可之撤銷或歇業而終止。
- 第 56 條1 考點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商之分支機構,…
- 第 57 條1 考點期貨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營他業。 期貨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兼營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經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
- 第 63 條1 考點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 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四、利用期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