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56

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期貨商之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3-06-2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除了法律另外有特別規定外,沒有期貨商資格的人,不可以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期貨商要開業,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並拿到許可證照;外國期貨商除了要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外,還要再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才可以營業。至於期貨商的分支機構,也一定要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才能設立或營業。

考試要點

1. 核心規範是「非期貨商」原則上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但要注意條文有「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的例外保留。2. 期貨商營業的要件是「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兩個要件要一起看。3. 外國期貨商比一般期貨商多一層要件:先有「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再加上主管機關許可與發證,才得營業。4. 分支機構的設立或營業,也同樣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為準。5. 本條最後一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期貨商的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屬授權規定,考題常問主管機關可定哪些事項。

常見陷阱

1. 不可把「須經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看成只要核准其中一項即可。2. 外國期貨商不能只記成「主管機關許可即可」,還必須有中華民國政府認許。3. 分支機構不是只要設立就可以,條文是把「設立或營業」都納入禁止,未經許可並發證不得為之。4. 最後一項是授權主管機關定規則,不是本條直接列出組織形態、設置標準與管理規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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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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