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57條
期貨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營他業。 期貨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兼營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經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最新異動日期:2023-06-2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期貨商如果沒有先拿到主管機關核准,就不能再去兼營其他行業。反過來說,原則上也不允許由其他行業兼營期貨商業務,但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或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則不受這個限制。若依前項經營期貨業務,還必須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而且這個部門的營業與會計都必須獨立。
考試要點
1. 核心限制是「期貨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營他業」。 2. 另有反向限制:「期貨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例外是「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3. 兼營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考題常問標準來源。 4. 依前項經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且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注意這裡用的是「應」。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不得由他業兼營」誤解成所有他業都絕對不能例外,本條明文有兩個例外。 2. 不要把「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簡化成只要分開辦公室即可;條文要求的是部門與營業、會計的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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