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63

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 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六、為誇大、偏頗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最新異動日期:2023-06-2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條是在管期貨商的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做業務時不能碰的六種行為。重點包括:不能洩漏交易人委託內容或職務上知道的秘密、不能保證獲利、不能跟交易人約定分潤或共同分擔損失,也不能拿交易人或他人帳戶/名義來替自己或交易人從事交易。另也禁止誇大、偏頗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2. 禁止行為共六款:洩密、保證獲利、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交易、利用他人或自己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交易、誇大偏頗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3. 應注意第4款與第5款的方向不同:第4款是「拿交易人帳戶或名義供自己交易」;第5款是「拿他人或自己帳戶或名義供交易人交易」。

常見陷阱

常見混淆是把第4款與第5款對調,或誤把「分享利益」和「共同承擔損失」只記成其中一個。另要注意條文用語是「不得有下列行為」,不是列舉原則外的彈性例外。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 回 期貨交易法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