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63條
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 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六、為誇大、偏頗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最新異動日期:2023-06-2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條是在管期貨商的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做業務時不能碰的六種行為。重點包括:不能洩漏交易人委託內容或職務上知道的秘密、不能保證獲利、不能跟交易人約定分潤或共同分擔損失,也不能拿交易人或他人帳戶/名義來替自己或交易人從事交易。另也禁止誇大、偏頗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2. 禁止行為共六款:洩密、保證獲利、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交易、利用他人或自己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交易、誇大偏頗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3. 應注意第4款與第5款的方向不同:第4款是「拿交易人帳戶或名義供自己交易」;第5款是「拿他人或自己帳戶或名義供交易人交易」。
常見陷阱
常見混淆是把第4款與第5款對調,或誤把「分享利益」和「共同承擔損失」只記成其中一個。另要注意條文用語是「不得有下列行為」,不是列舉原則外的彈性例外。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衍生性商品業務規範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 113年第1次 第 68 題自 101 年 4 月 2 日起銀行及證券商從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須向下列何者建置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申報相關資訊?
- 113年第1次 第 70 題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 113年第1次 第 105 題結構型商品因連結標的價格變動,隨市場變化而有較高的風險報酬,下列何者是不正當的銷售行為?
- 113年第1次 第 185 題期貨經紀商不得從事何種行為?
- 113年第1次 第 192 題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期貨交易風險告知書之內容精神?
- 113年第1次 第 193 題中華民國期貨市場主管機關為:
共 7 題,顯示前 6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