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8條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前項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3-06-2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期貨交易所要成立,不能自行設立,必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且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照。至於設立要符合哪些標準、日後怎麼管理,不是本條直接寫死,而是授權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規則。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設立期貨交易所」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2. 許可後,還要「發給許可證照」,兩個要件都在條文中明列。3. 設立標準與管理規則,係由主管機關定之,屬授權規定。
常見陷阱
常見誤區是把「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看成只有核准其一;本條是兩個動作都要有。另要注意本條只說設立標準與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並未在本條中列出具體門檻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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