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26條
期貨經紀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 一、為處理錯帳之需要,於本公司開戶者。 二、兼營期貨業務者,為所營業務之需要,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者。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者。
最新異動日期:2022-12-2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期貨經紀商原則上不能用自己公司或其他期貨商的帳戶,去做「為自己利益」的期貨交易。只有在條文列出的三種例外,才可以開戶並從事這類交易:一是為了處理錯帳而在本公司開戶;二是兼營期貨業務者,因業務需要而在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三是其他經本會核准的情形。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期貨經紀商」,限制的是其於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2. 核心原則是禁止,例外只有三種:處理錯帳之需要、兼營期貨業務者因所營業務需要、其他經本會核准者。3. 注意第一款限定「於本公司開戶者」;第二款則可在「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者」。4. 考題常考關鍵字: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為自己利益之計算、經本會核准。
常見陷阱
1. 不可把「不得」看成可以自由交易,這是禁止規定,只有列舉例外才可。2. 第二款是針對「兼營期貨業務者」,不是所有期貨經紀商都適用。3. 第三款是「經本會核准」,不是自行認定或內部核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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