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29條
前條所稱受託契約,其主要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開戶日期。 二、委託人之姓名、年齡、職業、住所、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稱、代表人、住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華僑及外國人者應載明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身分編號)。 三、委託人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之方式及雙方聯繫方法。 四、期貨商執行委託之方式。 五、期貨商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得將委託人帳戶移轉至其他期貨商之約定。 六、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款項收付方式、幣別及結匯之約定方式。 七、委託人保證金專戶存款之利息歸屬。 八、期貨交易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約定事項。 九、委託人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十、期貨商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之約定。 十一、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十二、期貨商為財務狀況之徵信及徵信範圍。 十三、委託人基本資料之異動申報事項。 十四、期貨商就影響委託人權益所應行通知之事項及期間。 十五、期貨商應行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之範圍。 十六、因可歸責於他方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範圍、仲裁及有關事項之處理。 十七、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方式。 十八、其他交易糾紛之處理。 十九、契約條款變更之情事。 二十、契約解除之情事。 二十一、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條是在說:前條所稱的受託契約,內容至少要把開戶資料、委託與執行方式、保證金與費用、通知與徵信、損害處理、爭議處理,以及契約變更、解除和其他必要事項,都事先約定清楚。條文列了很多必備事項,重點是讓期貨商和委託人的權利義務、聯絡方式、資金處理與風險處理都有明確記載。考試時要抓住「主要內容應包括」的性質,代表這些事項是受託契約的重要記載內容。
考試要點
1. 本條是列舉受託契約「主要內容應包括」的事項,共21款。2. 常考的數字與資料項目:開戶日期;委託人姓名、年齡、職業、住所、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華僑及外國人的身分資料另有不同記載方式。3. 需注意契約內容包含:委託方式、雙方聯繫方法、期貨商執行委託方式、無法執行時帳戶移轉約定、保證金/權利金/款項收付方式與幣別、利息歸屬、佣金及費用、維持保證金義務、代為沖銷條件、追加保證金通知方式與時間。4. 也要記得契約要載明:徵信範圍、基本資料異動申報、影響權益之通知事項及期間、應提供資訊及服務範圍、可歸責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損害處理、其他交易糾紛處理、契約條款變更與解除情事,以及其他與權利義務有關的必要記載事項。
常見陷阱
1. 這條是「應包括」列舉事項,不是只要有一部分即可任意省略。2. 第2款對委託人身分資料,法人、華僑及外國人的記載內容不同,考題常混淆。3. 第5款是「得將委託人帳戶移轉至其他期貨商」的約定,注意是得,非應。4. 第10款是「期貨商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別誤寫成一律必須代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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