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39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買賣報告書,期貨交易人如係委託代理人代理買賣,而由代理人確認者,須檢附期貨交易人本人之委託書。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客戶成交後,如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得免辦理第一項之簽名或蓋章。 第一項買賣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成交日期。 三、期貨交易所名稱。 四、成交期貨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 五、單價及總成交價格。 六、賣出或買入。 七、非沖銷或沖銷。 八、所需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 九、應收或應付金額。 十、交割幣別。 十一、佣金、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十二、稅捐。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最新異動日期:2022-12-2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期貨商受託做期貨交易後,成交了就要先製作買賣報告書,並交給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若期貨交易人是委託代理人代為買賣,且由代理人確認,還要附上期貨交易人本人的委託書。若成交後已經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則可以不辦理第一項的簽名或蓋章。

考試要點

1. 核心程序: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後,原則上「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並交付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 2. 代理人情形:若由代理人確認,須檢附期貨交易人本人的委託書。 3. 例外免簽:客戶成交後,如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得免辦理第一項之簽名或蓋章。 4. 買賣報告書應載明事項要會背重點:帳號及戶名、成交日期、期貨交易所名稱、期貨種類/數量/交割月份、單價及總成交價格、賣出或買入、非沖銷或沖銷、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應收或應付金額、交割幣別、佣金/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稅捐、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常見陷阱

1. 「得免」是有條件的例外,不是所有情況都可省略簽名或蓋章。 2. 代理人確認時,不能只看代理人確認,還要有期貨交易人本人的委託書。 3. 報告書應載明事項屬法定項目,考試常考細項,尤其是「非沖銷或沖銷」、「應收或應付金額」、「交割幣別」等容易漏記。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 回 期貨商管理規則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