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5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載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約定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受益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拒絕;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回價格之核算、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請求買回一部分時受益憑證之換發、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3-06-2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來就約定,受益人可以請求買回受益憑證,那麼除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受益人就可以依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請求買回。此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拒絕,而且對買回價金的給付也不得遲延。至於買回價格怎麼算、多久要付錢、部分買回時怎麼換發受益憑證、何時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何時延緩給付,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則由主管機關訂辦法。
考試要點
1. 前提是「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載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約定」;有這個約定,才進入本條規範。2. 受益人請求方式是「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但要注意「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義務是「不得拒絕」買回,且「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4. 有關買回實務細節,包括價格核算、給付期限、部分買回換發、暫停計算、延緩給付與其他事項,均由主管機關定之。
常見陷阱
「不得拒絕」與「不得遲延」是兩個不同義務,不可混為一談。另要注意本條是以契約有買回約定為前提,不是所有受益憑證都當然可以請求買回。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