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條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先定義「證券投資顧問」:只要是直接或間接向委任人或第三人收取報酬,並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投資、交易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就屬之。接著定義「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是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的機構。此類事業可經營的業務,包含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有關業務,但其業務種類本身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考試要點
1. 「證券投資顧問」的核心要件:有收取報酬,且提供的是「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2. 報酬來源不僅限於委任人,也包括「第三人」。3. 服務對象/內容不限於有價證券,還包括「證券相關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4.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是「經主管機關許可」且「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5. 事業可經營業務種類有三類: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6. 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這是必記字眼。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誤看成一定只向委任人收費。2. 不要把本條的服務範圍縮限為只有有價證券,條文還有「證券相關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3.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是義務,不是得報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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