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條
本法其他用詞定義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指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所簽訂,用以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信託契約。 二、基金保管機構:指本於信託關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託人,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依本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三、受益人: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享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之人。 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包括因受益憑證募集或私募所取得之申購價款、所生孳息及以之購入之各項資產。 五、受益憑證:指為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用以表彰受益人對該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六、境外基金:指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者。 七、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委任,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所簽訂投資顧問之委任契約。 八、有價證券:指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 九、證券相關商品:指經主管機關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 十一、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指依本法及全權委託相關契約,保管委託投資資產及辦理相關全權委託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十二、委託投資資產:指客戶因全權委託投資,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資產、所生孳息及以之購入之各項資產。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是在定義本法常用的名詞,像是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受益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境外基金、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及委託投資資產。考試時不是背概念就好,而是要抓住每一項名詞的「主體是誰、內容是什麼、範圍包含哪些」。其中有些定義明確寫到「依本法及契約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或「經主管機關核定准予交易」,要特別注意這些限制文字。
考試要點
1.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所簽訂,用來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2. 基金保管機構:是本於信託關係擔任受託人,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依本法及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3. 受益人:依契約規定,享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之人。4.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包括因受益憑證募集或私募所取得之申購價款、所生孳息及以之購入之各項資產。5. 受益憑證:為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用以表彰受益人對該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6. 境外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者。7. 證券投資顧問契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委任,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所簽訂之委任契約。8. 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9. 證券相關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10.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11.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依本法及全權委託相關契約,保管委託投資資產及辦理相關全權委託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12. 委託投資資產:是客戶因全權委託投資,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資產、所生孳息及以之購入之各項資產。
常見陷阱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只原始申購或私募的價款,還包括所生孳息與以之購入之各項資產。2. 「受益憑證」是用來表彰受益人對基金所享權利的有價證券,不是基金本身。3. 「證券相關商品」的範圍是經主管機關核定准予交易者,不能自行擴張。4.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重點在於先做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再基於該判斷執行投資或交易;考題常混淆為單純代操或單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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