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7條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之更新或修正,總代理人應將其中譯本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辦理公告。
最新異動日期:2023-12-1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境外基金的公開說明書如果有更新或修正,總代理人要負責把中文譯本在更新或修正後3日內公告。重點是這是總代理人的義務,而且期限很短,目的在讓投資人及時知道最新內容。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總代理人」。 2. 事項是「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之更新或修正」時。 3. 義務內容是「將其中譯本辦理公告」。 4. 期限是「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常見陷阱
常見是把公告期限記錯;本條是「三日內」,不是較長期間。也要注意公告的是「其中譯本」,不是泛指全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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