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8條
境外基金機構得委任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擔任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 境外基金機構應與其所委任之總代理人簽訂人員培訓計畫,其計畫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得與投資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為之。 第一項擔任總代理人之證券經紀商,應加入同業公會。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境外基金機構可以委任已經核准營業的證券投信事業、證券投顧事業或證券經紀商,來擔任總代理人,負責境外基金的募集與銷售。境外基金機構還必須和總代理人簽訂人員培訓計畫,而這個計畫的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再報請本會核定,修正時也一樣。若是由證券經紀商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該經紀商可以和投資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另就第一項的證券經紀商而言,還應加入同業公會。
考試要點
1. 總代理人資格主體:境外基金機構「得」委任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信事業、證券投顧事業或證券經紀商。 2. 業務範圍:總代理人辦理的是「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 3. 培訓計畫:境外基金機構「應」與總代理人簽訂人員培訓計畫;計畫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4. 證券經紀商特別規定:依本辦法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者,得與投資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5. 加入公會:第一項擔任總代理人之證券經紀商,應加入同業公會。
常見陷阱
1. 「得」與「應」不要混淆:委任總代理人是「得」,簽訂人員培訓計畫與證券經紀商加入同業公會是「應」。 2. 不是所有總代理人都能簽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條文限定是「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者。 3. 培訓計畫的要點不是由機構自行訂定,而是由同業公會擬訂後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也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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