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1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最新異動日期:2009-12-3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所謂「信託」,就是委託人把財產權移轉或作其他處分,交由受託人按照信託的目的與安排,去管理或處分這些信託財產。受託人處理財產時,必須依信託本旨,目的則是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服務。這條是在定義信託關係的核心內容。
考試要點
1. 信託的核心要素:委託人、受託人、信託財產、信託本旨、受益人或特定目的。 2. 成立方式重點:委託人須對財產權作「移轉」或「其他處分」,不是單純口頭約定就能完整表達本條所指的信託。 3. 受託人的任務: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不是自由使用。 4. 結果指向:信託是為受益人利益,或為特定目的而存在。
常見陷阱
常把信託誤認成單純的代管或委任;本條強調的是財產權已經移轉或另作處分,且受託人是依信託本旨處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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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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