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僅列出與考點相連的條文;點入單條可查其相關考點與歷屆試題。
- 第 1 條1 考點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 第 21 條1 考點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 第 22 條1 考點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 第 23 條1 考點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
- 第 24 條1 考點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
- 第 34 條1 考點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
- 第 35 條1 考點受託人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一、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二、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三、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前項規定…
- 第 45 條1 考點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其為法人者,經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登記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新受託人於接任處理信託事務前,原受託人之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