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21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最新異動日期:2009-12-3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列「不能當受託人」的人。只要是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的人、受輔助宣告的人,或破產人,都不可以擔任受託人。換句話說,法律認為這些人不適合負責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以直接排除。
考試要點
考點是受託人的消極資格,重點記住本條列舉的四種身分: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破產人。題目常會考「何者不得為受託人」或請你辨識受託人的資格限制,遇到這四類都要選「不得」。
常見陷阱
容易和其他條文的受託人義務、信託財產管理規定混在一起;本條只是在講「誰不能當受託人」,不是在講管理方法或責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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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