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22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最新異動日期:2009-12-3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時,必須先依照信託的本意來做,不能偏離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執行時還要像一般謹慎、負責的專業管理人一樣盡到注意義務,也就是要用合理的專業與小心程度來管理信託事務。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有兩個:一是「依信託本旨」;二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2. 出題常會問受託人對信託事務的處理標準,答案重點就是受託人不能隨意處理,必須符合信託目的,且須盡到較高的注意義務。3. 本條重點在義務標準本身,沒有數字門檻、期限或例外規定可記。

常見陷阱

容易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誤解為一般人日常注意即可;實際上考試上通常是強調受託人應以較謹慎的專業標準處理信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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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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