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23

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

最新異動日期:2009-12-3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受託人如果因為管理不當,造成信託財產受損,或是違反信託目的去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都可以要求他用金錢賠償損害,或者把財產回復原狀。除此之外,還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受託人的報酬。這條的重點在於:受託人違反管理義務或違反信託本旨時,要負補救與責任。

考試要點

1. 適用情形有二:一是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二是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2. 請求權人包括委託人、受益人、其他受託人。3. 可請求的內容有三種: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回復原狀、減免報酬。4. 本條與受託人義務題目常連結,重點在違反信託目的或管理不當後的法律效果。

常見陷阱

常見誤解是以為只有受益人才能主張,本條明文還包括委託人與其他受託人。另要注意,本條不是在講一般違約責任,而是針對受託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旨的特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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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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