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24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最新異動日期:2009-12-3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受託人要把信託財產,和自己的財產、以及其他信託的財產分開管理;如果信託財產是金錢,也可以用分別記帳來做。不同信託之間的財產,若信託行為有特別約定不必分開管理,就照約定辦。若受託人違反分別管理而賺到利益,委託人或受益人可以要求把這些利益歸入信託財產;若因此讓信託財產受損,即使受託人沒有過失,也要賠償,但如果他能證明就算分別管理也還是會受損,就不必負責。

考試要點

1. 核心義務是「分別管理」:信託財產要和受託人自有財產、其他信託財產分開。2. 例外記法:信託財產若是金錢,可以「分別記帳」;而不同信託之間,若信託行為明定不必分別管理,則依其約定。3. 違反分別管理的法律效果有兩層:一是委託人或受益人可請求把受託人因此取得的利益歸入信託財產;二是若造成損害,受託人即使無過失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4. 但受託人若能證明「即使有分別管理,損害仍不可避免」,可免責。5. 時效要會背: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起逾5年也消滅。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金錢得以分別記帳」誤認成可以不分開管理;它仍是分別管理的一種方式。2. 第2項的例外,只是針對「不同信託之間」是否必須分別管理,且必須以信託行為有約定為前提,不是一般性免除義務。3. 第3項的損害賠償屬嚴格效果,條文明文寫到「雖無過失亦應負責」,不要誤以為一定要有過失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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