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34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

最新異動日期:2009-12-3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受託人原則上不能因為自己是受託人,就去享有這份信託所帶來的利益。只有在受託人和別人一起被指定為共同受益人時,才不受這個限制。

考試要點

重點在於受託人的利益衝突管制: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若是與他人共同受益,則屬例外。考試時要看清楚,這裡談的是「信託利益」與「共同受益人」的例外,不可誤認為受託人一律完全不能成為受益人。

常見陷阱

容易把「不得享有信託利益」誤解成受託人絕對不能同時具有任何受益身分;其實條文保留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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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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