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其限制、取締、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3-06-2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是在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若要做廣告、公開說明會或其他營業活動,相關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以及其他應遵守事項,都由主管機關另外訂規則。也就是說,本條本身不直接列出細節,而是授權主管機關去規範。
考試要點
1. 適用主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2. 適用行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其他營業活動。3. 規範內容:限制、取締、禁止、其他應遵行事項。4. 重要考點:本條屬授權規定,細部內容要看主管機關所定規則。
常見陷阱
容易誤以為本條已直接規定廣告或公開說明會的具體禁止內容;其實本條只是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規則,細節不在條文本身。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投資說明研判依據揭露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 113年第2次 第 76 題金融服務業從事投顧業務時舉辦投資說明會時,若發表證券市場之投資意見涉及何種事項時應同時說明研判依據?
- 113年第2次 第 81 題下列何者不是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第一部份基金專屬資訊應涵蓋內容?
- 113年第2次 第 84 題下列哪些金融從業人員從事投信投顧之業務推廣與招攬行為是明顯地違反所謂「公開原則」?(I) 向客戶說明與分析產品特性與報酬率,但相關風險、提前贖回罰金及費用成本卻…
- 113年第2次 第 177 題金融從業人員欲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於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113年第2次 第 217 題金融從業人員應提供客戶充足且必要之資訊,須告知客戶投資之風險及其所從事投資之決定或交易過程。此為以下何項原則?
- 113年第2次 第 226 題目前金融商品多樣化,客戶做任何投資或購買各種金融商品,最需要的就是金融商品的資訊,我們應該如何做資訊揭露?
共 9 題,顯示前 6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