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9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對於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二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 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最新異動日期:2023-06-2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有人違反本法,依法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這個損害是因故意造成的,法院可以依被害人的請求,按侵害情節裁定最高三倍以內的懲罰性賠償;如果是因重大過失造成,法院也可以裁定最高二倍以內的懲罰性賠償。另方面,這種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消滅時效:知道自己有賠償原因起二年內不行使就消滅,且自賠償原因發生起超過五年也一樣消滅。
考試要點
1. 適用主體是「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2. 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3. 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二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4. 消滅時效兩段標準要背: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常見陷阱
1. 「故意」與「重大過失」的倍數不同:故意是三倍以下,重大過失是二倍以下,不可混淆。2. 法院是否裁定懲罰性賠償,原文用的是「得」,不是「應」。3. 時效是二年與五年並列的雙門檻:一個看知道原因起算,另一個看原因發生日起算,兩者都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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